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4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广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联社区松元头万华工业区2栋601。
法定代表人黄兰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强。
原审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2号四楼2号。
法定代表人胡近泰。
原审被告长沙县多多食品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金井镇观佳村。
经营者李双艳。
上诉人深圳市金广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志强、原审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长沙县多多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2014)长县民初字第04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湖南长沙,故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故请求撤销长沙县人民法院(2014)长县民初字第0469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长沙县多多食品厂住所地位于长沙县,且长沙县亦为侵权行为地,故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