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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8656号
案件名称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北京天明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邦联兴业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8656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学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东口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灵,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枣林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峥,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景祥,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明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枣林庄村。

法定代表人夏建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峥,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代理人刘立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邦联兴业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乡屯佃村屯佃工业区甲6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唐淑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黄亚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矣,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及合同)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诉被告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简称平房青年路公司)、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简称亚萨合莱公司)、北京天明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明公司)、���京邦联兴业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邦联兴业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泛华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英特莱公司诉称:英特莱公司是第ZL00107201.3号名称为“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

2011年8月19日,英特莱公司在平房青年路公司投资建设的活力东方OUTLETS工厂店内发现安装了大量由亚萨合莱公司、天明公司、邦联兴业公司、泛华公司制造、销售、使用的防火卷帘。

英特莱公司认为,上述卷帘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该批卷帘门既非原告英特莱公司生产,也非其许可他人生产,因此侵犯了英特莱公司的发明专利权,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房青年路公司、亚萨合莱公司、天明公司、邦联兴业公司、泛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2、亚萨合莱公司、天明公司、邦联兴业公司、泛华公司共同赔偿英特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6.3万元;

3、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天明公司以案外人商亮、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已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英特莱公司所有的“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第ZL00107201.3号)发明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均已受理上述申请为由,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由于本案的审理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的审查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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