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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途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途智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28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途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途智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途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途智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287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姗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途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洪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磊,男。

被告:上海途智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洪磊,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途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途智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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