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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沙县余天钊服装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三民初字第447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沙县余天钊服装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沙县余天钊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王金鹏,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县余天钊服装店,、196号一楼(靠步行街)。

经营者余天钊,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天同,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系余天钊弟弟。

委托代理人许芳林,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

系余天钊女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县余天钊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代理审判员  吴志华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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