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26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
委托代理人:江宁。
被告:慈溪市匡堰高俊电脑店。
经营者:高爱平。
委托代理人:罗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匡堰高俊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匡堰高俊电脑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