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3号原告:黄道芳,女,汉族。
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龙锦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鸿源,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朗潮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恒信路163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燕平,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燕潮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恒信路153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袁庆朝,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孟斌,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亚美迪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泰然工业区厂房210栋8楼F12。
法定代表人:张镇麒。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道芳诉被告广州市朗潮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燕潮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博亚美迪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道芳于2015年3月17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深圳市博亚美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后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申请将本案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朗潮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燕潮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道芳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道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