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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江阴斯戴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60-1164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江阴斯戴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江阴斯戴勒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60-1164号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石正兵。

委托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谢自知,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阴斯戴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PATRICKSCHMIDT。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斯戴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454083.2、Zl201430429756.9、Zl201430254114.X、Zl201430429981.2、Zl201320554884.6)五案,原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江阴斯戴勒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申报出口,被深圳海关扣留的被诉侵权产品“吸盘盖子、吸盘”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江阴斯戴勒贸易有限公司被深圳海关扣留的被诉侵权产品“吸盘盖子、吸盘”每种型号各两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瑜瑜代理审判员潘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淦  (  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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