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24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弄**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志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春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光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樟木头中沅日用百货商场经营者。
再审申请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光明侵害商标权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