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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唯能车灯实业有限公司与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36号
案件名称珠海市唯能车灯实业有限公司与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市唯能车灯实业有限公司,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唯能车灯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裴爱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授权代表: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唯能车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市唯能车灯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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