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邵东县两市镇盛发家电批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42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邵东县两市镇盛发家电批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两市镇盛发家电批发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4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两市镇盛发家电批发商店,住所地邵东县大禾塘家电城二路43号。

负责人彭立志,该商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两市镇盛发家电批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以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两市镇盛发家电批发商店通过协商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盛刚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巾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