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775号原告龚金京,男,1962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弋冬冬,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282室。
法定代表人周浩亮。
被告周浩亮。
被告张忠甫。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金京诉被告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金宇公司)、被告周浩亮和被告张忠甫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金京于2015年6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就名称为“渗透浸渍凝结体二次融补的基坑止水帷幕”、专利号为201320070818.1号的实用新型专利已无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宇公司、周浩亮和张忠甫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龚金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金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龚金京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