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82号原告:泗洪风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高红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晓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周旺记食品商行(个体经营者:周珠松),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洪风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周旺记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案件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洪风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7元,由原告泗洪风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