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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飞达笔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文莒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九渊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419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飞达笔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文莒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九渊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飞达笔业有限公司;上海文莒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九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19号原告:温州市飞达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片天竺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莒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奂,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九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严进武,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市飞达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莒文具有限公司、上海九渊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飞达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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