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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许俊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6366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许俊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许俊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1636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海焰,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俊伟,男,199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许俊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OPPO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海焰、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许俊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OPPO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OPPO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许俊伟:1.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A“VOOC”、第XXXXXXX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

2.赔偿OPPO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其中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600元,取证购买费15.80元)。

审理中,OPPO公司表示被控侵权商品已被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禁售,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OPPO公司系第XXXXXXXXA、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俊伟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一家名为“小韩配件店”的网络店铺,其产品关键词、宣传介绍、商品本身都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且所售商品为假货,侵害了OPPO公司就权利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许俊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OPPO公司所述属实。

另查明,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其提供的涉案店铺信息显示,“小韩配件店”店铺的经营者为许俊伟,目前未关店;

店铺的涉案商品于2020年11月5日被寻梦公司禁售并被删除、断开了商品链接;

截至禁售日,涉案商品ID实际成交销售数量共计14,625件,销售金额共计342,853.32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本院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裁判理由已于当庭裁判时说明,不再赘述。

许俊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俊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许俊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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