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307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俭,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醉香坊酿酒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茨榆坨街道第三社区。
法定代表人:宋金山,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辉,沈阳市辽中区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市五粮问道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茨榆坨镇三委。
法定代表人:宋金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辉,沈阳市辽中区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醉香坊酿酒厂、被告沈阳市五粮问道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0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
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0元,由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5元,剩余人民币5,275元,返还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