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54号原告:王兴兰,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朝阳,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王兴兰诉被告赵朝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王兴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兴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