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442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男。
被告:朱亮亮,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晶,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亮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