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100号原告:郑啊龙,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普宁市燎原小馨服装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法定代表人:方耿聪。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郑啊龙与被告普宁市燎原小馨服装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郑啊龙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郑啊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啊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