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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兰与哈尔滨智宏科技有限公司、李宏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663号
案件名称王兴兰与哈尔滨智宏科技有限公司、李宏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兴兰;哈尔滨智宏科技有限公司;李宏扬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663号原告:王兴兰,女,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智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宏大新新家园******商服A02-80。

法定代表人:李宏扬被告:李宏扬,男,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兰与被告哈尔滨智宏科技有限公司、李宏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王兴兰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兴兰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兴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兴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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