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杨振国,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如家假日酒店笔架路店,(经营者:梁沛通,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季忠良,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瑞玲,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如家假日酒店笔架路店(经营者梁沛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侵权行为已与另案合并审理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