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36号原告上海镭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雪梅。
委托代理人龚辉。
委托代理人宋博,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圣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英。
委托代理人卢巍。
委托代理人沈强,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镭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圣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镭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镭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镭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