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26号原告:佛山市泽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区倩彦。
被告:佛山市渝泽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向泽良。
被告:向泽良,男,汉族,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凯波,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韬。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泽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渝泽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泽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泽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泽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泽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佛山市泽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