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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忠、刘深思与西昌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290号
案件名称罗小忠、刘深思与西昌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深思,罗小忠,西昌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刘深思,男,汉族,1958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黄艳福,四川法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美健,四川法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小忠,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代理人黄艳福,四川法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美健,四川法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国,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邓已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永安,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四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深思、罗小忠与被告西昌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深思、罗小忠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深思、罗小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刘深思、罗小忠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深思、罗小忠撤回对被告西昌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深思、罗小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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