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5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曾余,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海云,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曾余、王海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