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0102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仕刚。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仕刚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