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喜来旺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百花科技大楼底楼。
经营者支学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喜来旺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喜来旺百货超市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