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146号原告:丹东市黄海汽车内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学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卫义,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金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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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尹希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东市黄海汽车内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金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吴松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大鹏主审、审判员邰越群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
2015年8月26日,原告丹东市黄海汽车内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东金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丹东市黄海汽车内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市黄海汽车内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丹东市黄海汽车内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