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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与苏琅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青知民初字第72号
案件名称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与苏琅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苏琅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72号原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卓洋,董事长。

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风波,董事长。

上列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冯恩杰、彭丽,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琅祚。

委托代理人李英、吴迪,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琅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35元,由原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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