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2135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池记茶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北京池记茶文化发展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池记茶文化发展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