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77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号*号楼*****室。
负责人:杨子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维,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冯爽,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滨州市玉龙石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青田办事处驻地东。
法定代表人:刘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宗坤,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沈晓月,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