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康惠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范锦青,均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研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10路23、25、27号。
法定代表人:郑振伟。
被告:四会市研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
法定代表人:高志成。
本院审理原告康惠忠诉被告佛山市研创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四会市研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惠忠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惠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康惠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