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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兔投资有限公司与IMG康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826号
案件名称上海锦兔投资有限公司与IMG康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锦兔投资有限公司,IMG康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826号原告上海锦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詹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伟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IMG康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PLAYBOYENTERPRISESINTERNATIONAL,INC。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兔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IMG康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兔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计人民币1,15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 晓 平审 判 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韩 国 钦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沈���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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