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826号原告上海锦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詹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伟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IMG康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PLAYBOYENTERPRISESINTERNATIONAL,INC。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兔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IMG康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兔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计人民币1,15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 晓 平审 判 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韩 国 钦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沈���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