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静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果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6825弄505号394室。
实际经营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行南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姚智勇。
本院受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果珈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果珈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公证收货地址位于深圳市,即侵权行为地位于深圳市。
根据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本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上述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果珈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