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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恒丰灯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4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恒丰灯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恒丰灯饰材料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4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恒丰灯饰材料商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同泰灯具城电料批发市场B区12排7-8号。

负责人孟凡墩,该商行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恒丰灯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以双方已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其余525元退还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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