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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肖云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252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肖云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潘肖云

案由

案由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瑞金北村32-2号。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彬,女,1981年11月16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潘肖云,男,1968年10月2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肖云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向其支付了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70元,减半收取4735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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