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
被告:何江红,经商。
委托代理人:吴汝伟。
委托代理人:万骁腾。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江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