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59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陆居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志坚,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吴翔宇,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洞口奥维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高武路。
法定代表人向芳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辉刚、胡志圭,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洞口奥威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生产的“立白米醋王”已申请国家注册商标,被告亦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5月18日下发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立白米醋王”能否被核准为被告的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正在审核过程中,本案的审理也需要以国家商标局是否核准为依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盛刚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海艇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云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