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FG圣誉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AnnickdeCHAUNAC。
委托代理人:舒东(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优猫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晶。
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诉被告杭州优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埃尔梅斯国际(HERMESINTERNATIONAL)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