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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供销超市绍兴县马鞍镇亭山桥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绍柯知初字第120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供销超市绍兴县马鞍镇亭山桥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浙江供销超市绍兴县马鞍镇亭山桥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120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雪。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委托代理人:谷伟。

被告:浙江供销超市绍兴县马鞍镇亭山桥便利店。

经营者:李法伟。

委托代理人:闵敢。

委托代理人:李思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供销超市绍兴县马鞍镇亭山桥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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