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6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家奇,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芬,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旭鑫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罗丽娟,总经理。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旭鑫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陈峰、人民陪审员王汉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在送达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