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783号原告:汪祥。
委托代理人:康祖耀。
被告:浙江兴益风机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友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祥与被告浙江兴益风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祥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