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022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市熊宝图书店,经营场所耒阳市。
经营者:熊志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熊宝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