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乾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8730号
案件名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乾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乾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8730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乾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郭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红,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明,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乾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弘韬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