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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大世界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蜀国春酒厂、泸州泸坪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638号
案件名称泸州大世界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蜀国春酒厂、泸州泸坪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大世界酒业有限公司,四川蜀国春酒厂,泸州泸坪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638号原告泸州大世界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法定代表人徐中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及军,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国春酒厂。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孙华丰,厂长。

被告泸州泸坪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法定代表人赵丽蓉,总经理。

原告泸州大世界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国春酒厂、泸州泸坪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大世界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蜀国春酒厂、泸州泸坪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泸州大世界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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