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07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学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学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