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知初字第4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路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芝罘永丰汽车配件经销处。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北头。
经营者:李臣,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芝罘永丰汽车配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