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922号原告EMD密理博公司(EMDMillipor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马萨诸塞州比尔里卡镇康科德路290号(290ConcordRoad,Billerica,MA01821,U.S.A.)。
法定代表人约翰·德纳·哈伯德(JohnDanaHubbard),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贾庆忠、穆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为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宏,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格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景龙,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EMD密理博公司与被告上海乐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格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涉案专利ZL200480031805.7“净化流体的预处理模块、系统和清洁流体净化系统的方法”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的专利侵权诉讼已经缺乏权利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EMD密理博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EMD密理博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乐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格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