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知初字第29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张荣磊。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大家缘副食品商店。
经营者:张亚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大家缘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