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三初字第114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隆福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隆福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