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全解生,男,汉族,1954年2月22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劲松,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凯杰,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蔡颖恩,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贝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委托代理人:池振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尚太,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全解生诉被告佛山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贝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51003××××.3)一案,原告全解生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全解生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解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全解生负担。